一、本件標的物現於履勘時,債務人在場並稱,該屋部分自住、部分出租她人(有書面契約,租 期自110年11月12日起至113年11月12日止),且無車位。 二、本件僅就171建號建號之債務人自住部分依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171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 175建號)均不點交。 三、本件標的物依照地政事務所之函文,該屋為公寓,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之。故171建號 建物之坐落基地(土地),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參公寓大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 定)。 四、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 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建物現於查封時,已詢問在場之債務人及依 照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定報告內容為參照外,但是就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 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 或其他情形),本院並無從確保已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 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 射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 「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審慎投標或應買。另 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 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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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