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於92年10月間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債權人陳稱為空屋,本案111年6月20日會同 鑑定時,債務人不在場,現場為空屋,門為開啟狀態,編號1土地為空地,現作水溝使用,編號2 土地為建物前空地,編號1、2土地係供集合住宅中庭通道使用,另據估價報告書記載:系爭建物 無水電,維護情形差,部分牆壁有滲水、壁癌、鋼筋裸露、剝落現象,無人管理,天花版片掉 落,室內雜物散落一地,空氣中有明顯臭味,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明,拍定後 僅建物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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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