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承租中。 二、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之1327建號建物中,有部分是屬增建之處(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一二樓後方及頂 樓),拍定後此增建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 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 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並自行承擔可能拆除之風險、危險,法院不負擔 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被拆除,均與法院權責無 關。另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四、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 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本院除已依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定報告所載之 內容為參照外,但是本院無從確保已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 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 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 「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自行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 買。另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 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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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