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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查封時,據債務人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另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2土地為編號1土 地側之土地,目前供大樓堆放垃圾使用。另據債權人曾士杰陳報,系爭建物有平面車位:地下二 層編號53號。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餘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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