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查覆稱經查訪該社區警衛表示該址目 前無人出入、房屋現況不詳;另據債權人具狀稱,系爭建物社區管理費以兩個月為一期,每期管 理費為4120元,截至其詢問該社區管理員該日,債務人積欠110年12月至111年3月共兩期、總計 8240元之管理費等語。因本件查封、會鑑時均無法入內,系爭建物之格局、屋況(例如:水電是 否正常、裝潢是否毀損等)、建物之實際使用關係等均無法知悉,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 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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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