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標的於民國111年1月20日假扣押查封及111年4月1日鑑價履勘時,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先生在場,並稱1312建號建物與1313建號建物係打通使用,之前作為債務人之營業辦公處 所使用,目前因經營問題已無人上班,現場有大量之辦公用品設備(諸如OA、桌椅、櫃子 等)及一些零件配備。 二、本件二間建物因係共同擔保抵押,且打通使用,故連同土地一起合併拍賣,不分標拍賣,且 本件拍賣標的為集合式大樓,有移轉上之一體性,是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三、本件拍定後依建物現況點交。 四、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 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本院除已於查封時詢問在場之債務人之法定代 理人之內容為參照外,但是本院無從確保已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 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 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 前」或「投標前」應逕向鄰里機關自行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 買。另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 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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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