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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時,據債務人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而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函稱建物是債務 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而債務人目前現一人居住,中風過在此療傷,現有記憶力衰退不足(其兒 子陳述),鮮少外出,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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