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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14年3月10日至現場查封時,係出租予第三人李O仁及黃O琴占有使用,租期自113年6月10日起至117年12月10日止,每月租金18000元,押租金30000元。據承租人表示建物有嚴重漏水。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現出租予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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