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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3年6月19日至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114年8月12日履勘時,債務人高O鈺到場,表示本件建物為四、五樓,五樓為四樓頂一層增建(即本件3752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且有出租,四樓為自住。本件建物(含增建)部分,係於本院囑託地政機關查封登記(113年5月24日)後始訂立租約並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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