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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15年5月4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太太在場稱為債務人一家占有使用,無出租或出借情事,惟債務人現為植物人,故未居住在此,目前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中。有編號30號之停車位,目前亦為自己使用。目視無嚴重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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