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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時,第三人李○陵在場稱其向債務人承租該屋,租賃期間自107年7、8月至108年7、8月,後續未簽約,轉為不定期租約,每月租金7千元,並稱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增建與五樓有內梯相通,無獨立出入口,增建占用頂樓平台部分面積,第五層頂一、二層增建有內梯相通。本件第三人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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