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43.1
法院於115年3月31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富貴一六九股份有限公司(即富貴一六九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O偉在場。有車位共四個(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編號為200、201、202、203號),皆有停放車輛。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現為債務人富貴一六九股份有限公司(即富貴一六九有限公司)設立其內,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實際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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