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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於現場查封程序時,據在場人即房屋信託委託人之配偶在場自稱,其為本件拍賣標的物之承租人,另有兩名租客承租。嗣後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蘆洲分局警員現場實地訪查,僅陳報現由上開在場人承租,承租期間至115年12月31日,是本件難認非債務人、實質債務人占有中,是本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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