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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於現場查封時,在場人為債務人之次承租人,其表示目前由其居住使用,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2,000元。出租人陳O發、陳O玉,承租人陳O蒨,每月租金6,000元。出租人林O皓、郭O鈞,承租人郭O荃,每月租金8,000元。因上開租約均係成立在本件查封之前,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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