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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經本院會同債權人及員警履勘,債務人不在,債務人配偶之姐姐在場表示債務人未住在標的建物,係債務人朋友住在內,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依建物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建物之共用部分有2停車位,車位編號404及599
0935 378 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