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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時,債務人親屬在場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並稱我們一直都住在這,並非基於承租或借用之關係,是借名債務人購屋,房貸大部分均是親屬繳納,主張有權占有,與債務人訴訟中,建物無增建,且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第三人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債務人親屬陳稱地下2樓有車位55號,車位有出租給別人,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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