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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114年7月18日至現場查封,在場員工表示建物部分為泰準科技有限公司自用,為辦公區域。債務人所有之停車位位於B3、編號91號,目前無出租情形。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現為泰準科技有限公司設立其內,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債務人且實際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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