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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標的於法院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中1位表示原住於此,現已搬離,現由其兄即另位債務人居住,拍定後點交。 本件169建號建物之共有部分263建號有一停車位,車位編號99,據債務人表示位於B1,現由債務人父親使用,故縱確有停車位,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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