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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標的於法院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為其自住,拍定後點交。標的建物內雜物甚多,債務人稱建物餐廳天花板一角有漏水。標的7783建號為增建,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表示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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