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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查封時,無人應門。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派員查明使用情形,該分局函覆:目前由第三人楊○娟居住使用,其表示有兩套衛浴無法使用。第三人楊○娟陳稱其為房屋實際所有權人,僅係借名登記於債務人名下。本件第三人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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