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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建號拍定後點交。債務人於114年12月2日具狀陳報執行標的為其及家人共同居住,有海砂屋情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4年12月23日函覆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114年12月2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90346號函稱:「臺北市內湖區安泰街53巷1至11號地下室為本處列管黃單之403地震受損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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