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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惟據管理員稱建物由債務人自住等語,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土地及 共同使用部分不點交。另據管理員稱有車位(地下1樓,48號)等語,惟未見謄本之記載,此部分 權源不明,應由拍定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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