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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4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747、748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8月11日現場查封時,4274建號建物目前由第三人葉○伶占有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該屋,其與債務人為朋友,因債務人尚有向其借款未清償,故無償使用該屋,雙方無訂立租約或使用借貸契約。有配附編號4號停車位,亦為第三人葉○伶占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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