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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建物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家屬自用、未出租,又據分局查報係由債務人家屬自 住,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注 意查明。 二、本件係集合社區住宅,其土地之其他共有人並無優先承買權,其公共設施、基地、道路等不 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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