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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甲標建物測量時,據債務人之子在場陳稱,本件2757建號、2758建號建物係打通使用,現場已無人居住,放有傢俱等物品等情,拍定後依現狀點交,打通使用部分法院不負擔回復原狀之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含停車位編號3、4、5
0935 378 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