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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函稱查封之建物係出租予第三人李齊,又承租人具狀稱租期自民國 109年6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月租3萬元,租金3年已付清,另本院111年3月23日會同指界 時,土地除建物坐落外,係外圍圍牆、車庫、庭院空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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