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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甲標建物現場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電子查封係於113年6月6日),經法院於114年12月2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王o信在場陳稱房屋由其向債務人承租占有使用,租賃期間自112年12月1日起至117年11月30日止等情,並當場提出租賃契約為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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