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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總幹事在場陳稱,17號16樓住戶為債務人,並未出租予他人使用,嗣經轄區員警查訪,經按鈴三次無人應門,惟一樓門口信箱無信件遺留,故拍定後點交。6127建號建物係為停車位,坐落於2-1地號土地,據總幹事在場陳稱車位不固定,目前債務人之車位為編號74號,車位為2年抽一次,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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