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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現場查封時,租客吳O中在場,稱此處為其工作處。據陳報之租約,出租人為李O貞,租期自113年10月1日至115年9月30日,租金每月新臺幣23,000元。因本院查封時標的已出租,拍定後不點交。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建物外觀貼有鎧弘企業社之字號及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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