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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管理員表示為債務人自住,並有平面停車位(編號10號), 已積欠2年管理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點交,另共同使用部分,則不點交。 2、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3、建物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有無停車位使用權,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如 有爭議,由拍定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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