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5.5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5日查封時。另本院執行人員、會同警員進入198建物內,第三人張○恬在場表示債務人並未住居於此,伊乃向第三人邱○瑛承租,簽訂租賃契 約,依所提出之租賃契約影本所示租賃期限為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19日止。則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51條規定,本件租賃契約訂約日期為本件標的查封之後,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是本件標的於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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