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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標的於本院114年4月11日履勘測量時,據債務人表示3樓為自住,4樓增建隔成套房出租,4樓僅能由3樓內梯出入。債務人自承標的建物有嚴重漏水。據租約,4樓建物出租予第三人之租期至117年12月4日,拍定後不點交。3樓建物為債務人自住,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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