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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1建號(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民國114年2月24日及4月14日現場查封、調查時,第三人即債務人母親劉○麗在場稱建物為債務人及家人居住,停車位編號1000號位於地下3樓,經社區物業主任表示為債務人使用。因停車位係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不予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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