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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114‧4‧7履勘時,債務人張馨蓮在場,表示係自住,指房屋無增建,無影響交易情事,停車位位於B6之18、19號固定平面車位,自用。本件拍賣後點交,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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