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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太太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太太自住使用,編號1土地為 住宅外之通行道路,為建物出入所必須,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僅建物依現況點交,但如有 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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