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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2建號拍定後點交。民國114年7月21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4年8月15日函覆為實質債務人劉O凱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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