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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標的636建號建物據法院112年5月12日現場查封時在場第三人呂O稱債務人無償借用又於112年7月3日占有人提出自110年10月7日至112年1月16日間部分匯款資料向法院陳報稱係使用房屋之對價,為有償使用非無償,主張有權占有,因占有人非對無權占有不爭執,無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且執行法院對占有人主張之真偽無實體審判權,應由主張權利受侵害之人另循訴訟程序救濟之,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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