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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拍定後點交。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3年6月11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林小姐。114年10月8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函覆,該址現無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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