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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0建號(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670建號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查封,第三人即承租人陳○凌於108年9月6日提出租賃契約影本,租賃期間為108年4月1日至112年3月31日,另有以沃爾科技有限公司名義承租,租約內容不明。因查封時之原租約已屆期,而新租約係訂立於查封之後,不得對抗債權人,故建物(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本件配賦之車位為B2之1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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