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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後點交。114年1月3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呂○○在場稱係向債務人承租使用,114年2月會搬走,建物無增建,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管理員稱管理費一坪85元,停車位管理費另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於114年9月15日查覆查訪無人應門。債權人陳報於114年11月20日查訪時,據管理員稱目前為空屋,車位亦無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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