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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0建號建物據第三人劉○秀提出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書稱其為實質所有權人,債務人僅為登記名義人,故本於所有權占有使用建物及停車位,停車位位於B2停車場,上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故本件建物及停車位拍定後均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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