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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標的查封時,28號4樓現場債務人之父親在場,稱債務人居住在加蓋之5樓,4樓由債務人之父親與家人居住,3房2廳1衛,無其他影響交易情事。28號5樓(即5樓增建)現場債務人之配偶在場稱債務人不在,該房屋由其與債務人及小孩居住,室內1間房1廳1衛。28號4樓為第三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28號5樓增建(未登記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用,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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