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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114年4月29日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查封及指界,地政人員表示77地號為大湖路361巷24弄14號建物之基地。本件建物(即建號8)1至3樓均堆滿雜物,4樓前方為神明廳(有祖先牌位),後方為房間,屋內各處均有灰塵,顯許久無人居住。債務人羅O梅於114年5月20日具狀陳報本件建物目前自住自用,無租賃。地政人員表示本建建物有增建(即1642建號)。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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