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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後點交。114年7月8日現場查封時,現場為第三人浩○國際有限公司營業使用,依債務人陳報與第三人租賃契約為113年11月15日起至114年11月14日止,租金每月30,000元。因租約於本件查封後期間屆滿,仍應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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