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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房屋經法院於114年6月23日到現場執行,第三人吳○良在場稱其係債務人前配偶,房屋現由其及父母小孩等共同無償居住,已居住20年左右,房屋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因第三人非對其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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