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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標的之6111建號建物於本院查封時,債務人表示房屋係自住,拍定後點交;然標的6068建號建物於地籍謄本註明之主要用途為管理員室,且其所有權為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於本院查封時債務人表明有停車位,位於地下室之B2.28號,惟停車位未有獨立產權,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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