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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於113年8月9日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履勘,2樓住戶表示本件建物無人居住,屋內囤積雜物,地政人員在場評估後稱建物無增建。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惟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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