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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據第三人王○勝民國114年4月21日陳報到院稱,其於105年4月10日向李景美承租6554建號建物,租賃期間自105年4月10日至120年4月9日止,租金為每月40,000元;嗣又由承租人王○勝轉租與第三人鄭○達,現做經營「來一籠湯包」使用,租賃期間自114年4月1日至115年8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50,000元;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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