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2.21
4223建號房屋經債務人陳報,係部分由債務人及家人共同居住使用,部分出租予第三人陳○莉,租期自民國111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2,000元;另房屋無增建及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屋內有多處鋼筋外露、壁癌及漏水。房屋出租予承租人陳○莉占有使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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