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65.7
民國114年3月12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3399建號為自住,車位編號B3-63號亦為自己使用(註:車位編號未載於建物登記謄本,使用方式為固定位置或一年一抽,或是否有其他約定則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另3364建號為管理室」等語。3399建號拍定後點交;4659建號若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拆除者,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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